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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成立“环物委”建立住宅小区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22-07-03 12:35  |  来源: 李预兵  |  次数:


新版《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5月1日施行,《条例》第七章新增两点内容值得学习和关注。 

一、《条例》第七章九十六条增加第四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物业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职责。 

首先,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就是对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以及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清点验收,各方共同确认交接内容和交接结果,有利于明确各方的责、权、利,对维护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当权益,避免矛盾纠纷,都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其次,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可以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规划设计标准和售房约定,重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对提高建设质量,保障业主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实行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可以弥补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大会缺位的弊端,加强物业建设与物业管理的衔接,保障开展物业管理的必备条件。而在新老物业管理企业交接时进行承接查验,有利于界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责任。 

最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有利于物业承接查验开展、落实,过程顺利,结果真实客观 ,确保小区和设施设备建设质量、设施设备完整、各项使用功能合理完善,保障业主权益;更有利于物业交接、业主入驻后小区的正常运行,避免和减少因建设质量、隐患等问题带来的各种矛盾纠纷。 

二、《条例》第七章第九十七条增加,鼓励在居(村)民委员会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职责。 

首先,201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在社区居民委员会下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这次《条例》增加此项规定是新时代、新形势和现实实际的需要,我们必须认识和明确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在解决现实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其次,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在社区居(村)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处理与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有关事项;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对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根据街道、社区居(村)委会的安排可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以党建引领的物业管理小区综合治理机制形成,有利于发挥社区党组织带领群众参与自治的优势,在区党组织、居委会、物业企业、业委会融合基础上增设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形成社区治理新机制;有利于实现社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形成社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业主、业委会指导监督的新局面;同时,物业不管事、业委会不作为、物业和业委会相互推诿、业主损害小区公共利益等问题也找到了解决方案;对实现社区环境共建共治共享,建设宜居宜业的和谐社区及和谐物管具有重要意义。(作者系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副会长、重庆银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誉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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