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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4-07 14:45  |  来源: 专家委员会  |  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物业服务行业专家队伍在促进我市物业行业发展,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活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对专家队伍的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物协)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物协专家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为市物协常设二级机构,在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其成员均为兼职。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委员9至11名,由物业服务行业内有较高声望和公信力,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业务带头人组成。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主任由市物协秘书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讨论并提交市物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市物协聘任。

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市物协聘任。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并管理物业行业专家库,制定、修改行业专家管理办法,对行业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组织开展课题研究、政策研究和行业趋势分析;

(三)组织提供专业咨询、专业论证、评审评估等服务;

(四)组织提供矛盾纠纷调解和危机处理等服务;

(五)承办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协会委托的工作;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提出对专家委员会和专家队伍管理建设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专家委员会各项工作的讨论,具有表决权; 

(三)对行业专家的违规违纪行为具有监督权;

(四)有权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市物协章程和本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解决方案等专业建议;

(四)履行分工职责,承担工作任务,服从专家委员会的决定和安排。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每届聘期五年,与协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最长连任期限不超过三届。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自觉接受协会会员单位的监督,不得有以下行为,一经举报查实,予以除名。

(一)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以专家委员会名义私自组织开展活动的。

(二)利用专家委员会成员身份,在评审、论证等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未经授权,以专家委员会名义公开向社会、行业、媒体等发表不当言论,引发负面影响的。

(四)开展工作时,严重偏离工作准则或违背职业操守,干扰正常工作程序,影响工作结果的。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办法及行业专家管理办法行为的。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与会,可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做出决定需经全体成员的2/3同意。

第十二条  专家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完成专家委员会安排的任务和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因故缺员后应按本办法进行增补。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应向协会常务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物协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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