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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为续约作出的降费承诺 适用欠费补缴吗?
发布时间:2025-04-30 16:07  |  来源: 综合  |  次数:

物业公司为达成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目的,借公司十周年之际推出了降费优惠。在诉讼收缴前期欠费的过程中,欠费业主要求按新承诺的标准予以缴纳物业费,可行吗?

 基本案情 

物业追缴欠费业主要求按新承诺标准执行

2015年10月9日,某物业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对重庆市忠县某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计算)为住宅1.2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9日止;截至目前,合同期已满,但因该小区未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该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李某某系该小区的业主,因对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自2021年1月1日起便不再缴纳物业费。物业多次催缴无果后,遂将李某某诉讼至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追缴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5388.60元。

李某某辩称,物业公司无权要求他2024年以后的物业费按每平方1.2元交纳物业费。该物业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发出致某小区全体业主的一封信,从2024年1月1日起整个小区全部实行一费制,每平方一元,提前预存减免一个月物业费外送大米一袋,没有预存不享受减免一个月和送大米一袋。而他没有预存,只是不享受减免一个月和大米,物业费应该适用新标准。综上所述,希望法院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为续约作出的承诺属限制条件不适用前期欠费

经法院审理核实,原告于2023年10月30日在某小区张贴《公开信》,载明幸福里物业值此公司成立十周年之际,为了回馈业主,现就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作出以下承诺:2024年1月1日起小区全部住宅业主物业费实行一费制,使用电梯的业主一费制为1元/平方米,原未缴纳电梯费的业主为0.7元/平方米。全年一次性预存物业费的,优惠一个月物业费,物业公司再赠送礼品(如大米等)。这样一来,物业费又降了0.10元/平方米,其最终结果是使用电梯的业主物业费是0.9元/平方米,原未缴纳电梯费的业主是0.6元/平方米。

法院认为,某物业公司与忠县某小区的建设单位某置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受该合同的约束,履行相关合同义务。对于某物业公司主张李某某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李某某抗辩应按照《公开信》调整收费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小区全部住宅业主物业费实行一费制。根据审理查明事实及某物业公司在《公开信》中的文字表述,足以看出该物业公司在《公开信》中对于降价优惠的承诺应系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而作出的承诺,并非单方面对物业费收费标准的全面调整,案涉小区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仍应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准。故法院对李某某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某物业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物业服务费5388.6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是住宅小区基层治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公司为了续约而作出的承诺仅属限制条件下的约定,在续约成功前,并非是对物业费用标准的调整,更不具备推翻合同约定的效用。

物业企业可秉承沟通融合的态度,与小区业主沟通协商。而小区业主也应对物业企业的工作给予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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