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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要求查阅复制已公示资料 物业可以拒绝吗?
发布时间:2025-05-13 16:48  |  来源: 综合  |  次数:

查阅并知晓物业履约情况、小区公共收益情况,是业主应有的权利,任何人或组织不得剥夺。通过以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不仅破解了业主维权中的信息壁垒难题,更为基层治理提供了参考样板

 基本案情 

业主质疑公共收益等情况,要求物业提供资料

李某系重庆某小区业主,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因质疑小区物业费使用、公共区域收益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李某要求查询、复制某小区2013年1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履行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相关资料

某物业公司以已公示了小区的收费价格、地面临停收费明细、收支明细、服务标示标牌、大修情况等,在电梯悬挂电梯维修、保养状况等,拒绝了李某的要求。并称李某查阅目的存疑,可能侵害其他业主隐私。

李某认为,其系二期业主,该小区共计一、二、三期,某物业公司公示的信息却只有二期,故公示不完整,要求查阅一、三期材料。

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李某至渝北区人民法院予以起诉。

经法院调查,一审法院对于李某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法律法规支持范围内资料的诉求予以支持,其余未在规定范围内的资料,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李某还请求某物业公司通过小区业主微信群及公示栏等对资料进行再次公示且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经查明,某物业公司已将相关资料在公示栏、电梯等处进行了公示,故对李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物业公司不服上诉判决遂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辩称反复查阅资料会增加管理成本,且涉及公司商业机密,请求二审改判

 终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业主可在法规内行使知情权

经一中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上诉焦点主要在于:李某要求查询、复制某小区2013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履行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等相关资料应否支持。

对此,一审判决已详细评述并作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某物业公司上诉提出,其已向李某提供了相关的内容资料,故无需再提供。对于法律规定业主享有知情权的事项范围,即使某物业公司已将相关资料公示或告知过业主,但仍不能拒绝或剥夺李某作为业主应当享有的知情权利,李某仍可向某物业公司请求查阅相关资料,只是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合理行使该权利,现无证据显示李某存在反复要求查询、复制相关资料的情形。

某物业公司上诉还提出,李某仅有权对相关资料进行查阅,无权复制。虽然法律规定业主通过请求公布、查阅的方式行使知情权,但结合本案案情和李某主张知情权的事项范围来看,李某要求进行查阅的资料较多、时间跨度较长,如果仅允许业主查阅,对不具备专业知识的业主来说,无法顺利全面地行使知情权,更不可能进一步行使监督权。

故,从公平合理、经济效益等方面综合考量,一审判决李某对相关资料行使知情权的方式为查阅、复制,较为合理,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故,某物业公司前述上诉事由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因此,本院赞同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及具体理由,不再赘述。综上,驳回某物业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八)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业主决策信息系统设置公示栏,公开相关服务事项,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下列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公开:

……(四)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包括与公共收益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专家观点】

就本案而言,李某作为某小区业主,对物业履约情况、小区公共收益情况等有权行使知情权。此外还需指出,李某应基于诚信原则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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