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小区因业主大会决定以套内面积计算投票权,在某项议事过程中,部分业主因对投票结果不满,从而对该项议事规则提出质疑,最终导致对簿公堂。经长达三年的漫长博弈,法院有了最终判决。
基本案情
因对投票结果不满,业主质疑小区议事规则
2021年,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明确规定“小区专有部分面积按套内面积计算”。
2023年,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业主大会对五项议题进行投票,秦某等人因对投票结果不满,遂对该项议事规则提出质疑,认为“专有部分面积”应包含公摊面积,否则开发商持有大量未售商铺时,将变相稀释普通业主投票权,从而侵害业主权益。
随后秦某将业主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该项议事规则,经一审、二审均败诉。秦某不服,2024年,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判决
驳回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秦某申请再审称,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属于无效的议事规则,第一次业主大会按照建筑物套内面积作为专有面积认定和计算的标准也无从谈起,因此专有部分面积应当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在进行五项议题投票时,某地产盖章的表决票存在涂改、被胁迫等多项废票事宜,应为废票;社区对某地产的异议仅做了形式上的审查,严重违反程序,不符合事实。
经高院审查认为,秦某主张《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无效,但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该议事规则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案涉业主大会依照议事规则规定按照套内面积计算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并无不当。
秦某主张某地产的表决票为废票,但其未对某地产表决时被胁迫进行举证,且某地产也未在法定的期间内行使相应撤销权。虽然某地产在表决完成后作出《关于某业主大会的申明》,但不能否定其之前作出的投票行为,且巴南区某办事处邀请巴南区住建委,会同街道法律顾问、某社区对其投票进行研判,最终认定其属于有效参与投票。此外,秦某未举证证明街道对某地产申明的审查违反程序,因此秦某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秦某提到部分业主在计票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问题,某社区以及巴南区某街道对接到的异议在研判后进行了依法认定,也未对表决结果作出否定性意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双方核准,五项议题最后表决所得结果通过比例均超过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通过。因此秦某的相关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裁定驳回秦某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四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业主大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专家观点】
议事规则是小区治理的根基所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应尊重业主的共同意志。本案中,某小区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确定的议事规则,即代表了大部分业主的意志,应该予以维护,也理应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