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在选聘物业企业时进行投票表决,业主因质疑投票结果要求查阅、复制表决票原件。该要求应该予以支持吗?
基本案情
业主质疑物业选聘投票结果,上诉要求查阅复制原始票
李某与张某均为重庆市璧山区某小区业主。某日,该小区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组织业主就续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两种方案进行表决。8月30日,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处对业主表决票统计结果(包含表决项、业主投票数、业主人数占比、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占比)和表决结果(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公告,并载明了公示期15天。
因质疑投票结果,李某与张某于当年12月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业主知情权诉讼,要求业委会提供上述业主大会进行表决的业主表决票原件供其查阅、复制。
法院判决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不应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法院查明,此次业主大会的表决票由街道统一制作。在表决期间,投票箱中每日的表决票由街道和社区的工作人员装入单独的信封并经签字盖章后封存于街道;全部投票结束后,在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和小区业主监督下,由相关工作人员在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将所有投票箱现场拆封,公开唱票、统计,并现场公布最终结果。
法院认为,业主表决票上包括业主房号、姓名等个人信息以及表决意见,在未取得其他业主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张某和李某无权要求查阅、复制表决票原件;同时,结合业主大会召开的实际情况来看,该业主大会系在小区所在街道及社区的全程参与指导监督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的决议结果符合法律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以及“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标准。
同时,业委会也对大会的投票统计结果和表决结果及时进行了公示并明确了公示期,程序合法、规范,业主在此业主大会期间对涉及小区共同管理事项处理的知情权已得到充分保障,张某和李某在结果公示期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现起诉要求查询选票原件的请求并不具有正当性。
综上,最终判决驳回李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予以公示:
(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成员名单和身份证明;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办公场地、联系方式;
(五)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及决议。
公示期内,业主认为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过程违反程序或者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备案和公示。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业主决策信息系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办公地点、办公电话、工作制度等信息;
(二)及时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
(三)每半年公示一次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工作津贴以及物业共有部位的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
(四)公布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专家观点】
业主对涉及小区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的处理依法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掌握的情况和资料。但知情权的行使应在合法、合理限度之内,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也必须具有足够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