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公寓是近几年房地产市场的新兴业态,运营模式相对简单、服务人群广泛。重庆作为网红城市,酒店公寓不在少数。然而,因运营中受多重因素影响,酒店公寓“跑路”现象时有发生,因而衍生出的物业纠纷也有所增长。下面这个法院调解案例,便是针对这一现象的处置模型之一。
基本案情
承租人不缴物业费跑路 业主被追诉补缴
某项目是拥有商业、公寓、住宅等多种业态的综合性项目,某物业公司为该项目物业管理方。吴某、王某为该项目业主,购买了该项目 22 套公寓后,将公寓出租给他人用作公寓酒店经营。后受多重因素影响,导致酒店停业,承租人在未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跑路”。
随后,某物业公司向业主吴某、王某催收上述 22 套公寓的物业费,双方在物业费承担主体、商用水电费、热水费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质量等问题上争执不下,某物业公司遂将吴某、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调解
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委派专业调解员先行调解。经摸排,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是物业费的承担主体。吴某、王某表示租赁合同已约定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现已无法提供租赁合同文本,吴某、王某强烈要求追加承租人为当事人,但承租人已“跑路”;
二是商用水电费、热水费收费标准。商用水电费、热水费均非“一户一表”,无法确定实际使用量,且交纳主体、方式并未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作出约定,但某物业公司态度强硬,不愿减免上述费用;
三是服务质量问题。受经济形势影响,酒店公寓入住率并不高,业主实际享受的物业服务与某物业公司承诺的物业服务标准不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吴某、王某近期经济效益较差、公寓酒店“跑路”的现实情况,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是物业费按核算数额七折收取,若未按期足额支付,则按原价收取物业费;二是商业水电费、电损费、热水费等其他费用按原价收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本案是公寓酒店承租人“跑路”引发的物业纠纷,既涉及房屋租赁问题,又涉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时已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的,应从其约定,但业主负有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承租人“跑路了”,那么业主就有责任按照约定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