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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侵占屋顶种菜种花,漏水后物业不维修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05-29 15:25  |  来源: 综合  |  次数:

业主私自侵占公共屋顶种菜种花,漏水后要求物业和业委会用大修基金维修却被拒绝。上诉后,法院也支持了物业和业委会的做法。那么,究竟是为什么呢?

 基本案情 

业主屋顶种菜种花,漏水后要求物业维修被拒

李某是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业主,居住在房屋的顶楼。近年来屋顶开始漏水,目前已有六处漏水点。李某多次向小区的管理方某物业公司和某业委会反映该情况,双方在维修面上发生分歧协商未果。随后,李某将某物业公司和某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用维修资金对屋顶公共区域进行维修,并赔偿李某损失2000元。

 法院判决 

业主私自改变公共区域使用性质,维修责任也应自行承担

一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居住在涪陵区某小区顶楼,其屋顶漏水,某物业公司、某业委会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应当使用维修基金对其屋顶公共区域漏水面进行维修。根据相关规定,维修基金的使用仅限于小区公共区域及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

本案中,李某屋顶以上的天楼本身属于公共区域,但李某在通往天楼的过道上私自安装铁门,在天楼上种植花草,供自家长期使用,已经使该公共区域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也使某物业公司对该公共区域的管理受到限制,如使用维修基金修理漏水屋顶,其他业主也有不同意见,不可能同意使用该基金对其进行维修。

因此,李某请求某物业公司、某业委会对其屋顶漏水面进行维修或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李某补充证据称,该屋顶挑梁部分一直处于原始状态,某物业公司未进行正常养护、管理,导致李某屋顶漏水。法院认为,李某举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规定,挪用、侵占、擅自处分业主共有财产,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给业主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观点】

李某在通往天楼的过道上私自安装铁门,并在天楼上种植花草,供自家长期使用,已经事实上构成了对业主公共利益的侵占。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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