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渝北区长安锦尚城业主在重庆网络问政平台上发帖咨询,小区物业合同于2019年到期,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想了解,能否要求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合同或更换物业?若可行,具体程序步骤是什么?是否必须先成立业主委员会?
重签或换物业可通过业主大会决定
无需先成立业委会
针对业主提出的未成立业委会情况下能否重新签订物业合同或更换物业的疑问,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经与相关单位核实后明确答复:业主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重签合同或选聘、解聘物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非必要条件。
双凤桥街道表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若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而物业服务企业按原合同约定继续服务,合同将自动延续,直至业主大会作出新决定。若业主希望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及《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进行表决。
在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方面,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同样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这意味着即便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仍可通过合法程序行使自主选择权,维护小区物业服务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住宅小区未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已经解散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业主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或者经业主大会委托暂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六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进行表决,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之前,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配合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公告,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专家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可直接决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选聘或解聘物业,无需以成立业主委员会为前提条件。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业主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