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小区楼道内滑倒受伤,是自身的不注意,还是物业没有尽到安全防护责任?
基本案情
业主楼道内踩积水滑倒受伤引争议
2024年9月13日,陈某从其居住的小区楼房里乘坐电梯下楼,出电梯门后,恰好一楼地面有积水,陈某因踩到积水致脚底打滑,不慎摔倒。陈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髌骨骨折等,累计产生医疗费等合计30000元。
某物业公司在陈某摔倒后,立即派人检查该处积水的来源,因楼道灯光昏暗,监控无法查明该处积水何时产生、如何产生。双方就责任划分比例产生争议,陈某遂向所在街道求助。
调解结果
业主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因未尽到安全责任需赔付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街道社区开展调解工作。
根据双方基本诉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责任划分比例。陈某认为由于某物业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物业公司应承担50%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无法证实地面积水系因第三人造成还是小区管道损害所致,故其只应承担10%责任。
调解员经查看监控、现场勘查后指出,在无法查明地面积水来源的情况下,关于责任划分比例,应结合具体情况,平衡各方利益,将安全保障义务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
陈某虽系60岁独居老人,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疏于观察地面湿滑的状况,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某物业公司的责任。而某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障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义务与责任,其未能及时发现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陈某摔伤,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陈某承担90%责任,物业承担10%责任,并当场支付赔偿金3000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设施设置明显标识和禁止占用提醒;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对其服务区域的人流干道、消防通道、化粪池、电梯等重点部位和重要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并发出警示。
【专家观点】
本案属于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方面,业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做好自身安全注意,并对自身安全承担主要责任。另外,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也应承担起业主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防范义务。
在此,也呼吁物业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安全保障意识,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