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多次转卖,现业主却因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缴纳而被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那么,这笔钱究竟应该由谁买单呢?
基本案情
房屋多次易主,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直未缴
王某为重庆市南岸区某小区1栋某房屋的首任业主,于2003年11月13日向重庆某置业公司购买。该房屋建筑面积120.52平方米,应交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王某未按规定缴纳。王某于2020年4月2日将该房屋卖于李某、纪某。李某、纪某于2023年2月17日将该房屋卖给李某。李某系该房屋现业主,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仍未缴纳。
2023年9月28日,某小区业委会启动某小区消防水系统整改维修工程,但因部分业主未按规定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导致施工暂停风险的产生。随后,业委会就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向法院起诉首任业主王某、现业主李某。
一审二审裁决
现业主无专项维修资金可用,另行承担
驳回业委会要求原业主继续负担专项维修资金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属于业主共同所有部分的物业的大修,系对共有物的维修,应当由共有权人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担费用。物业大修费用,每户分担后,已经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在该基金内扣划。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另行分担费用,计算后通知到户缴纳。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义务主体,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系新建商品房的购买人。对于二手房屋的买受人,在有关管理规定中并无直接规定二手房买受人缴纳专项维修基金。物业的现业主应当负担物业的共同维修费用,但起诉其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民事法律依据不足。因此,业委会起诉现任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原业主对物业不再享有物业共有权,不应再负担物业的维修费用,其未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导致现在的业主无专项维修基金可用,由现业主另行负担。因此已经由现业主负担共有物的维修费用,业委会起诉原业主继续负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终审判决
撤销一审判决,由现业主补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某小区业委会因不认可判决结果,随后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高院审理认为,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李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应当了解清楚案涉房屋权属、专项维修资金缴纳等情况,并承担所购买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账户中资金不足的风险。
在房屋产权发生变更时,该账户已更名至新业主名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属于现任业主,因首任业主未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现任业主作为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所有权人,应当承担补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
综上,某业委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缴纳首期专项维修资金7702.89元。
法律链条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交或者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不动产权登记时,应当核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专家观点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特别是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权属也同时发生转移。本案中,李某作为业主,在购买房屋的同时,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权属也代表着一并过户转移,故应该承担起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缴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