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的代步汽车在停于某小区车库期间被掉落的通风管道砸坏,租车公司随即进行定损索赔,那么损失最终应该由租车人承担?还是小区物业公司承担?
基本案情
租赁的车辆被砸坏,租车人诉物业赔付损失
况某因工作任务,前往重庆市綦江区短期居住。为方便出行,其于某租车公司短期租赁汽车用于日常通勤,并用现金支付了12天的租车费4800元。
某日,况某发现其停放于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车库的汽车被车库内掉落的通风管道砸坏,造成车辆受损。同日,况某向派出所报案。随后,况某将案涉小型轿车送往修车厂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1585元。
租车公司也随即与况某协商赔偿事宜。为确定具体赔偿金额,于是邀请重庆市路道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评估公司出具了一份《价格评估结论书》,载明案涉小型轿车损坏部分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评估赔付价格为人民币33550元,况某支付评估费用1442元。
况某认为,其将车辆正常停放于某小区车库,正常支付停车费,该小区物业公司就应该对车辆的安全负责。现因小区车库的通风管道掉落砸坏车辆,致使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起赔偿责任。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33550元、况某租车费4800元,合计38350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因监管不力负全责
经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停车库的物业管理方,应当对停车库停放车辆尽到相应的管理和照看义务,对于停车库的相关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现原告况某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库中,由于停车库通风管道脱落,造成况某车辆损失,某物业公司未尽到相应的管理、照看及对设备的养护义务,对于况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况某各项损失共计38350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专家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停车库应当尽到管理和查看义务。对于停放停车库的车辆,无论是否属于小区业主,只要是通过正常方式进入停车库停放的,物业公司都应当保护车辆免受损害。
在此也提醒各物业企业,切忌疏于对停车场等物业区域的管理、维护,依法维护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