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方便横穿绿化带,却不慎摔倒受伤。这种情况下,绿化带的管理单位需要担责吗?
基本案情
行人图方便横穿绿化带受损,诉物业赔偿
周某开车外出办事,将车辆停放至某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停车场。在下车离开时,周某发现停车场内花坛绿化带护栏处有一缺口,因嫌停车场出口路远,便萌生了穿过绿化带到马路的念头。于是,周某边接听手机边穿行,在花坛通行过程中突然摔倒在地,导致受伤。
周某认为,花坛内的塑料窨井盖没有盖好,导致其踩到井盖时摔伤,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7000余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当知道花坛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却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闯入,主观上有过错。从其提供的监控视频中可以发现,周某穿越非通行区域的绿化带时,行走匆忙且接听手机,在此过程中不慎摔倒受伤,损害的发生系周某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其次,周某提供的视频、照片等证据也无法证明其摔倒受伤系被告管理的窨井地下设施造成。即使如周某诉称的,其摔倒受伤是因为井盖不平整导致其身体失去平衡所致,但该窨井设施设置在装有护栏的绿化带内,且加盖了井盖,某物业公司作为窨井设施的管理方,已尽到了适当注意义务,其并无确保该井盖保持与花坛草坪地面平整并达到供行人通行标准的责任。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周某诉求,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本案中,窨井设置在花坛草坪内,该花坛装有护栏,显然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该绿化带并非供行人通行。某物业公司对窨井设施已加盖井盖,即使井盖未能保持与花坛地面完全平整,也已尽到管理人的管理职责。
周某为贪图方便,自甘风险,擅自穿行绿化带,不但疏于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同时,行人任意踩踏草坪这种不文明的行为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失应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