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以来,周某等300余名业主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因水、电、气未通导致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协商无果后诉至重庆市万州区法院。
基本案情
水电气未通,业主拒绝接房
2016年,周某等业主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周某交付房屋,同时,该房地产公司承诺案涉商品房在2018年5月31日前通水、通电、通气(“三通”),并约定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2018年5月30日,该房地产公司通知相关业主案涉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告知前来办理接房手续,但周某等人以水、电、气等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为由拒不办理,该房地产公司也因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擅自交付被相关部门查处。
直至2018年7月18日,案涉房屋“三通”全部经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8月9日,该房地产公司再次通知周某等业主房屋已达交付使用条件,并陆续办理了交房手续。其后,周某等300余名业主因主张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将该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诉其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开发商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应于2018年5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交付房屋,虽然该公司在2018年5月30日通知接房时已经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但案涉房屋因未能通水、通电、通气,不符合重庆市关于房地产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的规定,亦不能满足购房人居住使用的基本需求,无法实现其合同目的,案涉房屋应在实现“三通”后方能交付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未能准时交房,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法律链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水、电纳入城市管网,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并对物业服务用房、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以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用户配置独立的水、电计量装置;
(二)在城市管道燃气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
专家观点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通知交房,但在通知交付时并未完成“三通”配套设施,其是否存在逾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应当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
依照《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新建物业交付的条件之一,便是完成水、电、气“三通”,本案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未能交付满足前述条件的房屋,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