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在小区内玩耍被小区里堆放的垃圾划伤,物业公司未予解决的情况下,业主以此拒交物业费。这种行为合理吗?
基本案情
业主以小孩在小区内受伤拒交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负责重庆市綦江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李某系该小区业主,6年来拖欠物业费4866元、水电公摊费740元、二次加压水费368元,合计5974元。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前述费用及违约金。
庭审中,李某辩称,因某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管理维护不到位,导致其小孩在小区内玩耍被小区里堆放的垃圾划伤,物业公司未予解决,故拒绝交纳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则称,小区确有一个角落用于专门堆放装修垃圾及大件物品垃圾,但未听说有小孩被垃圾划伤的情况,业主不应当将此作为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
法院判决
一码归一码,拒交物业费理由不成立
经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业主应按约定支付物业费。李某以某物业公司对建筑垃圾临时堆放区管理不到位致其孩子受伤为由拒交物业费,但其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抗物业费交纳的理由,李某可就侵权另案起诉。
遂判决李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等合计5974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物业服务合同与侵权责任分属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前者基于双方合意产生给付义务,后者源于法定义务的违反。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存在单个服务瑕疵抗辩整体缴费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如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对业主存在侵权行为,业主可以拿出证据,另行就侵权行为向物业服务企业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