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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太大挤占邻居车位引纠纷,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5-07-31 15:05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在自家小区购买车位后,因相邻的微型车位业主停放中大型车辆,影响了自己的出入及通行安全。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法院如何判决?

 基本案情 

业主车位被相邻车辆挤占,引纠纷诉至法院

杨某是某小区地下车库1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11.5平方米。吴某是2号车位的权利人,车位建筑面积为8平方米。案涉1号车位与2号车位相邻,1号车位靠近墙角一侧,车位左前方有一承重柱,另一侧为吴某车位。吴某车辆停放期间其车辆尾部已抵近后侧墙面但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专有面积,此情况下杨某的车辆虽仍能驾驶停入其车位,但停车过程中车辆左右两侧距离与承重柱尤其是吴某车辆车头贴合距离较近。

杨某认为,吴某购买的是微型车位,现用于停放中大型车辆,超出2号车位划线的专有面积且压缩了1号车位停放车辆的进出空间,其行为已经严重妨害了其正常停放车辆及通行安全,甚至造成其车辆多次剐蹭。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吴某停止在2号车位停放超出划线专有面积的车辆。

 法院判决 

停放车辆不得超出专有面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吴某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为4米×2米,但当前其车位停放车辆尺寸为5.03米×1.96米,明显超出其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吴某停放在车位中的车辆在车尾已与墙体保持尽可能贴合的情况下,其车头部分仍超出车位划线范围。

因车位的长期使用属性,在杨某车位另一侧为承重柱的情况下,吴某超出产权范围停放车辆不可避免会给杨某车位车辆的进出、停放等正常使用产生妨碍,显然已不属于其合理利用车位的范畴,亦不符合安全要求,吴某应承担排除妨害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吴某在案涉2号车位中停放的车辆不得超出该车位的划线专有面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专有部分所有人应当及时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专家观点 

小区车位的使用空间有一定的标准和产权范围,业主应按照车位专有面积停放对应型号的车辆。如果业主所停放的车辆超出划线部分且不在合理范围内,对相邻的业主造成影响,则属于侵害相邻权的行为,需要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相邻方要互相包容、谦让,有问题了多沟通,共同协商、合理解决问题,共建和谐邻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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