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饲养宠物已成为越来越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宠物为人们日常生活增添了乐趣,成为精神陪伴。与此同时,由于部分宠物饲养人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疏于管理,由此引发了不少矛盾纠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宠物猫外逃死亡而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小猫小区内被流浪狗追咬致死,业主起诉物业
方某系重庆市北碚区某小区业主,其房屋位于某楼栋一楼,房屋外配有庭院,自家饲养的宠物猫平日自由出入庭院玩耍。2023年12月,方某发现宠物猫两日未回家,遂调取小区监控视频查看,发现该猫在小区绿化带被几只流浪狗追咬致死。
方某认为,宠物猫的死亡系小区保安未履行职责驱赶流浪狗导致。方某表示,此宠物猫已饲养三年多,小猫对其家人已成为具有人格化意义的心灵寄托,小猫的死亡给他们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方某遂将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多次在小区公示告知关于饲养宠物的规定,也对小区流浪狗进行过捕捉驱赶,并向法庭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已尽到小区犬类管理义务。同时,保安亭安装有玻璃,且与该绿化带相距约十余米,不能轻易发现树丛中的猫狗,故不同意方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物业已尽义务不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宠物猫的管理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宠物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方某放任宠物猫自由出入庭院玩耍,是导致小猫死亡的主要原因,应对其自身过错承担法律后果。
根据事故发生地的周围环境,该猫在树丛中被追咬,保安亭距离该树丛十余米,且有绿植遮蔽,无法证实当值保安存在过错。某物业公司日常在小区进行了动物管理告知、驱赶流浪动物等已履行管理义务,故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方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专家观点
近年来,因流浪动物引发的矛盾纠纷屡见不鲜,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应遵循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宠物饲养人应注重自身责任,规范动物管理,严防动物脱离控制,更不能轻易遗弃饲养动物,以免对自身或他人造成伤害损失。
同时,面对小区内存在的流浪动物,物业公司应强化责任意识,履行安保义务,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安全、更高质量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