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邻居长期占用自家门前过道、物业劝阻无效而拒交物业费,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基本案情
邻居占用过道,业主不满拒交物业费
罗某系重庆市渝北区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8月26日,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合同到期后,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决定,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合同自动延续至业主大会作出选聘或续聘决定为止。
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罗某未支付某物业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某物业公司遂提起上诉。
罗某辩称,十几年前邻居开始占用其房屋门前过道,堆放了大量家具、纸箱、自行车等杂物,罗某找某物业公司多次出面协调,但某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理睬。某物业公司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自己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故自己有理由不支付物业费。
某物业公司回应称,罗某提出的占道问题在十几年前就存在,某物业公司入驻小区多年来,已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向占道的邻居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向街道办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汇报,并举示了《整改通知书》及张贴照片予以证明。据此,某物业公司认为其履行了相关职责。
法院判决
物业已履责,业主不得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法院审理认为,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罗某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某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罗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罗某辩称的邻居占道问题,某物业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罗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最终判决罗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付的物业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日常生活中,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不支付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时,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义务为由。
物业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对个别业主侵害其他业主权利行为,如果物业公司已经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了相关部门,那物业公司已履行前述义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便不成立。
而面对邻居侵害个人权利的行为,业主可通过投诉、上诉等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