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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将入户门外移1.5米,影响邻居出行被起诉
发布时间:2025-08-20 15:37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奋斗十几年终于有了自己的房子,结果发现邻居家装修时,将入户门外移了一米多,圈了一大截过道到他家?这样的行为可以吗?来看看这个来自中国普法的案例。

 基本案情 

邻居外移大门侵占过道,业主起诉维权

何某购置了一套某小区的房屋,陈某系同栋、同层相邻户房屋的业主。陈某家原有入户门外侧有一过道,结果他在装修房屋时,将该过道入口处封堵并安装了门作为入户门。如此一来,陈某不仅将好几平方米的公共楼道空间占为私有,入户门向外开启时,与邻居家的距离也缩短,影响人员通行便利。

早在陈某刚开始装修时,何某就从装修师傅处听说了该消息。他立即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也通知陈某要求其停止施工入户门,没想到陈某依旧我行我素,强行将入户门安装上。何某多次打电话沟通无果,物业、社区等调解也收效甚微,遂将陈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辩称:自己在装修过程中发现入户门倾斜严重,考虑到自家是最边户,邻居出入无需经过自家大门口,于是适当地将入户门修正了部分距离。

 法院判决 

共有部分不得违规侵占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入户门外部的过道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共同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被告私自将该过道占有并封堵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

原告作为相邻房产的业主,在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安装的封堵过道的建筑并将入户门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在房屋门口过道处私自安装的入户门拆除并将过道及入户门恢复原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现实生活中,占用共有部分的行为主要有占用公共通道或消防通道、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等形式,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在生产、生活时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有私自占用、改装等侵害其他业主权利及公共利益的行为。

如果业主发现入户门安装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反映并要求其整改,开发商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业主不可通过私改、外移入户门等方式解决。否则,作为共有部分共有人的其他业主在遇到这些情况时,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维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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