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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公区私设停车位,小孩被绊倒致伤该谁赔?
发布时间:2025-09-04 16:03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孩子在小区内玩耍时,被业主私设的停车位地锁铁链绊倒致伤,这其中的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基本案情 

业主私设停车位,铁链绊倒小孩诉赔偿

吕某是渝北区某小区的业主,为停车方便,他在小区内的公共空地靠道路的一侧,自行圈定了一块空地作为自己的停车位,并私自安装了地锁铁链。

2024年4月16日,8岁的李某与两名小伙伴在小区内该车位附近玩耍,其中一名小伙伴助跑跳过了铁链,李某紧随其后助跑起跳,但未跨越成功,反而被铁链绊倒,导致其门牙损伤。事发后,李某被送医治疗,产生医疗费2942.18元。

李某父母找到吕某和物业公司,要求其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物业公司认为,自己无权自行拆除障碍设施,但事发前已与吕某就自行圈定车位一事协商拆除,已经履行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协商未果,李某父母将吕某和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三方均存在过错,按比例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吕某私自在公共场所设置停车设施,且不能证明其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故对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同时,李某在明知前方有铁链等设施阻拦的情况下,应当知道存在被绊倒的可能,但李某仍采取助跑跳跃等危险动作企图跳过铁链,李某父母在监护责任上存在重大过错,且李某的过错是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减轻吕某的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在其管理的公共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督促吕某及时拆除违规设置的停车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安全措施。因此,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李某的人身损害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定的归责原则,综合各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李某的损害后果,法院判决李某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吕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1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十二)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私自占用,不仅有违公德,还会给公共场所带来安全隐患。如果因私自占用公共空间而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要提醒的是,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切实承担起对孩子的监管责任,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不受到侵害。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在发现业主存在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尽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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