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资讯
热点资讯
我的位置: 主页 > 热点资讯
业主欠费期间因公区问题遭损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5-05-08 15:48  |  来源: 综合  |  次数:

业主多年来一直欠缴物业费,期间因公共排水管道堵塞导致房屋受损要求物业赔偿,物业应该承担吗?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这个法院判例。

 基本案情 

业主欠费期间房屋受损,要求物业赔偿

2010年,某小区的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事项包括物业公共部位的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合同另约定,自业主迟延给付服务费用至清偿之日期间产生的任何损害,某物业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吴某是该小区的业主,自2018年1月起未支付物业费。某日,吴某被告知其房屋内有水溢出,影响楼下房屋,查看发现污水正从其房屋厨房洗碗池内冒出,地面有污水,地板、家具等被浸泡损坏。经查,返水系因案涉楼栋楼外公共排水管道被淤泥、小石块等堵塞所致。事发当天,经吴某催促,某物业公司对排水管道进行了疏通。后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房屋空置费及鉴定费。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房屋装修损失及鉴定费。

某物业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约定针对未缴物业费的情况其不承担责任,且吴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故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物业不能因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免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对该小区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该义务之履行事关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不因部分业主欠缴物业费而免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该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某物业公司对于因其未履行物业服务的基本义务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限制了受损害业主对损失的求偿权利。而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过程中,尚难言相关方对该条款已尽到了提示或说明的义务。

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该条款对吴某不具有约束力,某公司因未尽到相关养护管理义务,造成吴某遭受损失,应予赔偿。如吴某未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某物业公司可以另行主张。

某物业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吴某在获悉屋内积水后仍未及时处理以致损失扩大。因此,某物业公司关于因吴某过错而应减轻其赔偿责任的主张,亦无依据,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专家建议】

一方面,物业服务提供义务具有集体性特征。物业服务企业对所服务小区的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设备负有的维修、养护、管理义务,是对全体业主而言,由全体业主共同受益因此,物业服务企业不能因部分业主欠付物业费而拒绝向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如其未履行基本义务导致业主损害,其应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规规定对业主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另一方面,业主个体虽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缔约方,但该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根据该合同具有相关权利义务。缴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义务,业主个体不能以其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不履行义务、拒绝支付物业费

如出现业主长期欠缴物业费、拒不配合的情况,物业公司可依法起诉予以追缴。


标签: 来源:https://www.cqpma.com/rdzx/7885.html
返回列表 推荐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