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在参加活动时,不慎跌落窨井中致九级伤残,那么由谁来为伤者的损失“买单”?来看一看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群众性活动组织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志愿者掉落窨井致伤残,要求居委会和物业赔偿
今年60岁的袁某是忠县某社区居委会的一名网格员。某日,袁某所在居委会组织开展清捡垃圾志愿活动,包括袁某在内的数十名志愿者报名参加。当天,居委会负责人在强调了参加志愿活动的相关注意事项后,袁某领取扫帚、长柄夹等工具,开始参加清捡垃圾活动。
当袁某走到某小区邻近公路的花台捡拾垃圾时,不慎踩中破裂的窨井盖,掉入四米深的窨井中。随即,她被送往医院,被诊断为腰椎骨折。治疗结束后,袁某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袁某找到居委会和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袁某认为,自己因参加居委会组织的志愿活动才受伤,居委会应当对其损害后果负责。某物业作为小区管理方,因对井盖管理不善致其受伤,也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协商未果,遂将居委会、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作为井盖管理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居委会辩称,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提高安全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居委会向法庭提供了活动方案、会议记录等,证明已强调了安全事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则以案涉花台不在小区范围内为由,认为其并非井盖管理人,不应承担责任。
为查明井盖的管理主体,法院追加了某排水公司、某房地产公司等为被告。经调查,确认案涉花台属于小区范围,应由物业公司负责小区内井盖的维护管理工作。
法院审理认为,某物业因其疏于履行井盖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袁某跌落受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居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在特定节日组织不具有特定危险性的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并不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不承担补充责任。
同时,事发时,案涉花台设有护栏,且花台上有较为茂密的植被,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仔细观察花台情况,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上,经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认定某物业承担80%的责任,袁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依法判决某物业赔偿袁某各项损失1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某物业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志愿服务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但在开展志愿活动的同时,突发意外也时有而生。
一方面,志愿活动组织者要落实“谁使用、谁招募、谁保障”要求,健全完善志愿服务工作机制,常态开展相关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合理评估志愿活动风险,依法保障志愿者人身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参与者也要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根据自身特长、身体状况等选择性地参加志愿活动,并在活动中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另外,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也应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常态化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工作,维护业主们的人身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