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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跨警戒线聊天被塌墙砸伤,是物业不尽责?还是业主无理取闹?
发布时间:2025-06-19 15:23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小区围墙存在倒塌风险,于是拉起警戒线要求业主不得靠近。然而,业主却不顾劝阻跨越警戒线去自家菜棚旁聊天,最终被倒塌的墙砸伤骨折。事故的发生,究竟是物业的不尽责?还是业主的无理取闹?

 基本案情 

业主被砸伤,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

潘某系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业主。

2023年8月28日13时左右,小区物业公司发现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围墙有倒塌风险,随即将相关情况通知业委会及某街道居委会。随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业委会成员及居委会工作人员一行人在有倒塌危险的围墙外侧进出路口两端及围墙沿线路段拉起警戒线,并张贴警告。

当日18时左右,潘某越过警戒线到自己搭建在围墙对面的工棚外,与陈某聊天时被倒塌的围墙砸伤。随后,潘某被送医并住院53天,花费治疗相关费用合计17.45万余元。

出院后,潘某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未达成一致意见,潘某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物业很委屈:已采取多项措施,业主不听

物业辩称,潘某受伤虽然是由围墙倒塌所致,但案涉围墙在案发数月前物业公司已经在上面用红色油漆书写了警示标语,潘某在围墙对面搭建有工棚,对该警示标语应当是清楚知晓的。

案发当天,物业公司发现围墙倒塌风险增加后,及时新增了警戒线将案涉围墙进出路口及沿线进行封锁,且对潘某进行了当场劝离,但潘某仍然无视警戒线的警示作用,擅自跨越警戒线进入案涉围墙逗留聊天,才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

业主家属不认同:明知墙要倒,半年不加固

业主家属表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围墙管理人,明知围墙有倒塌的风险,半年的时间里,仅采取了拉警戒线、张贴警告等措施,未委派专人值守,也未进行加固,没有及时采取足以消除危险的有效措施。潘某作为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不应对其行为进行严苛。

 一审判决 

业主担责40%,物业担责60%

一审法院认为,围墙倒塌后,小区其他隐患围墙被火速拆除,证明物业完全有能力排险。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围墙的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主要责任60%。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风险仍跨线进入危险区域,承担次要责任40%。

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为104,727.48元。

 二审反转 

业主担责60%,物业担责40%

二审期间,物业公司提出,围墙出现险情后,业委会曾就使用大修基金征求业主意见,部分业主不同意,未能通过。物业公司也曾建议推倒围墙,业委会也没有采纳。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和责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虽已尽到了前述的提醒义务,并采取了防范措施,但并不能因此有效消除外围墙倒塌的危险,在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及法定的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对潘某因围墙倒塌所受到的伤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潘某作为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无视围墙可能倒塌的提示及警戒线的警示,擅自跨越警戒线进入警戒范围的围墙边,并逗留聊天,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漠视自身安全,导致被倒塌的墙体砸伤,对造成的伤害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分析,根据潘某、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潘某自己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根据双方责任比例,物业公司应当赔偿潘某的损失为69,818.32元,其余损失由潘某自行负担。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修缮或者采取防范措施。

 专家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如明知危险仍选择“作死”,从法律的层面上,理应自行承担所造成的后果。

另外,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已经尽到了提醒的义务,且采取了防范措施,但已尽责并不代表可以免责,如未实质性推动排险,仍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面对上述的两难局面,一方面,要修墙就必须动大修基金,业主不同意;如果不修,又有造成事故的风险。针对此情况,建议物业企业务必做好书面证据的留存,并持续向街道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备,用实际行动来推动问题的解决,同时也可以规避自身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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