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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免费停车被损坏,物业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06-23 17:33  |  来源: 综合  |  次数: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业主将私家车辆免费停放在小区公共区域停车位后,挡风玻璃被损坏,因小区监控瘫痪无法找到侵权人,业主便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停车未付费,物业公司对业主车辆安全不具有完全注意义务,遂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业主车辆小区内被损坏,将物业诉至法院

陈某居住于重庆市南川区某小区。某日,陈某在小区露天停车位停车期间,车前挡风玻璃被损坏。陈某发现后立即报警,但该小区相关区域因监控老旧无监控画面,民警无法找到侵权人。随后,陈某以小区物业公司不能提供监控无法找到侵权人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

物业公司认为,监控设施设备早已瘫痪,并且该情况已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小区业主,自身已尽到了监控设施设备合理的管理义务,不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物业未收取停车费且已尽注意事项,不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将车辆停在小区公共停车位,并未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管理费,因此,陈某与物业公司之间就案涉车辆并未形成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陈某停放在小区公共停车位上的车辆并不负有完全注意义务。

同时,就小区监控瘫痪问题,物业公司早前已上报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亦将小区监控瘫痪解决方案向全体业主进行了公示,物业公司已尽到小区监控缺失的告知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对陈某车辆在小区公共停车位被损坏后不能提供监控并不存在过错。陈某主张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及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综上,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提供专业化的服务。

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随着司法实践的进行,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责将日趋明晰。首先,物业公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管理职责,在对小区监控等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责任的承担方式,只要物业公司不具有管理上的过错,则不应承担管理责任。

同时,如果就特定财产未单独与物业公司建立具有完全注意义务的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仅在合理措施范围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我们要谨记,自己才是自身财产安全的直接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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