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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要求业主“刷脸”进小区,法院:不得强制!
发布时间:2025-06-27 15:44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小区物业升级门禁系统,要求全体业主必须“刷脸”进出。业主因担心泄露个人隐私,不愿意“刷脸”,却被物业告知没有其他进出小区的方式。物业的这种操作合理吗?

 基本案情 

小区要求“刷脸”进小区,业主不愿起纠纷

某物业公司在某小区大门安装了人脸识别门禁设备,要求全体业主提供人脸信息,并以人脸识别作为全体业主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

张某是该小区的业主,因担心提供人脸信息后存在数据泄漏的风险,不同意“刷脸”验证进出,并希望物业公司开通除“刷脸”之外的门禁方式,双方沟通无果后,张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物业公司提供除“刷脸”以外的其他合理方式进出小区。

法院判决

支持业主合理诉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作为小区业主,享有自由出入小区的权利。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张某不同意使用人脸识别系统,物业公司应向张某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予以拒绝,不得侵害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人格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综上,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

 法律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实现相同目的或者达到同等业务要求,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通过人脸信息进行身份验证的,应当提供其他合理、便捷的方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存业主信息资料,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传输业主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开或者出售业主信息。

 专家观点 

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意味着人脸识别步入系统性治理新阶段,有利于推动人脸识别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持续健康发展。

该办法明确规定,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小区物业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的同意,对于不同意的小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提供其他可替代方式,以免侵害业主权益,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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