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两名小业主在滑梯上逆行爬上爬下,结果出现了一个孩子被另外一个孩子踹倒跌落的事故。那么,谁该为此负责呢?物业是否会有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两幼童玩滑梯时发生碰撞,一人掉落受伤
5岁的丁某和6岁的罗某系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小业主。某日,两人在小区的儿童游乐场里玩滑梯。在玩耍过程中,当丁某逆向爬行致滑梯的拐弯处时,被上方向下滑的罗某一脚踹了下来。丁某从滑梯上后仰掉落,头部着地摔倒,后经大人搀扶,丁某才最终站了起来。事发时,丁某的监护人不在现场,周围的邻居好心将丁某搀扶送回了家。
第二天,丁某说头疼,其奶奶随即将丁某送到医院。医院诊断显示,丁某的颅骨骨折,左顶枕部头皮血肿,急性肠胃炎。之后,丁某住院治疗一个月。事发后,丁某的父母前往物业公司调取了小区的监控,了解到了事故的全过程。
丁某的监护人认为,丁某是被罗某从滑梯上踢倒在地,罗某的爷爷当时在场,却并未对罗某做出的危险行为进行阻止,医疗费理应由罗某的监护人承担。因协商无果,丁某监护人将罗某一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费、误工费、医药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罗某监护人辩称,小孩子一起玩滑梯时,产生一些碰撞很正常,自己不应该对此进行赔偿。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内滑梯的管理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丁某一方应当追加物业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作为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双方家长共同担责,物业已尽安全义务不担责
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在玩滑梯的过程中存在逆行攀爬上滑梯等危险行为,丁某自身有一定过错。丁某作为未成年人,在玩滑梯时应当有监护人在旁陪伴。在事发时间内,丁某的监护人并未在场,而是将孩子独自留在儿童乐园,让丁某处于无人照看的危险处境,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同时,罗某在玩滑梯的过程中也和丁某一样存在逆行攀爬上滑梯、站立滑行的危险行为,罗某在向下滑行的过程中与丁某身体发生接触,导致丁某从约1.7米高的滑梯处坠落地面受伤。事故发生时,罗某的爷爷尽管在儿童乐园陪护罗某,但没有及时发现、劝导并阻止罗某于滑梯逆行等危险行为。罗某的爷爷作为监护人,在发现丁某摔伤后也没有对丁某进行积极救治,故罗某一方也应承担责任。
关于物业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是否担责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游乐场设置有专门的告示牌,明确了适合游玩的年龄段、并重点说明了未成年人玩耍必须要有成年人陪同。同时,根据维护记录,游乐场的日常维护保养也及时到位,物业公司已经尽到了基本安全监管义务。另外,滑梯也不存在质量和安装方面的问题,滑梯安装公司也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物业公司和滑梯安装公司均不应担责。
综上,法院判决丁某一方承担40%的责任,罗某一方承担60%的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已经做到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尽到了基本的安全防护义务,故不应对其苛责更多。
喜欢玩耍是小孩的天性,但未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保护意识较弱,故监护人在孩子玩耍时,应审慎陪伴和防护,以避免意外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