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物业服务外包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是非核心或需特殊资质的服务,均是采取这一合作形式。但是,一旦因第三方服务商的不谨慎,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应该由第三方担责?还是由物业公司买单呢?
基本案情
小区发生电梯坠落事故,物业称应由第三方担责
某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直接负责安保、保洁、绿化及电梯维护等全部服务。然而在实际运营中,某物业公司为降低成本,将安保、保洁、电梯维保外包给了某外包公司。
半年后,小区一台电梯因维保不当导致钢缆断裂,发生轿厢坠落事故,业主张某重伤。某小区业委会事后开展事故调查才发现,某物业公司将电梯维保工作进行了转包,且该外包公司并不具备电梯维保的相关资质。业委会、业主遂起诉某物业公司,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62万元,并要求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
物业公司辩称:外包是行业惯例,责任应由实际服务方承担,从而拒绝赔偿担责。
法院判决
物业公司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电梯维保服务符合“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的界定,但某物业公司仍是责任主体,必须就该部分外包服务的质量、安全向全体业主负责。故物业公司辩称责任应由第三方实际服务方承担,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物业公司违规将服务转委托给了无资质第三方且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业主受伤,需承担直接的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完成物业管理区域内机电设备维修养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专项服务,但是,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他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肢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专家观点
本案中,虽然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是第三方的重大失误,但物业监管不力的责任不可推卸。物业公司赔偿后可依据外包合同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但造成的恶劣影响却是不可磨灭的,口碑也会大打折扣,甚至还可能面临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外包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手段,绝非转移责任的护身符。一方面,物业企业需配置直接管理团队并确保核心能力不容缺失,不能沦为“皮包公司”。同时,对于分包方必须履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合同约束、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义务,切实履行管理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业委会、业主而言,在选聘物业的过程中也要擦亮眼睛,筑好“防火墙”。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限制转委托范围,明确禁止外包的核心服务清单,约定物业对外包方的监督职责及违约责任。同时,要求物业定期公示外包项目、承包商名称、资质及服务情况等,以确保业主们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