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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通过上门征求意见续聘物业,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5-07-03 15:53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小区续聘物业时,业委会通过上门征求意见的方式续聘物业,并在业主提出质疑的情况下,仅拿出6份签字投票存根,这种“儿戏”的做法,最后被法院判处撤销业委会决议。

 基本案情 

业委会通过上门征求意见续聘物业被质疑

2021年10月4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小区业委会召开业委会2021年第4次会议,决定开展是否续聘原物业公司的相关工作,并对工作流程作出公告。

某小区业委会针对本次投票采取上门征求意见的方式,最终得出结论:某小区共1200户,同意续聘原某物业公司946户,同意选聘新的物业公司103户,放弃权利120户,无法联系上31户,平均通过率90.18%,本次上门征求意见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业委会决定,对本次征求意见结果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示,按程序报社区街道备案后,续签物业合同。

2021年11月23日,关于续聘某物业公司事宜,陈某等7名业主向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信访办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内容为“某小区业委会不履行职责,长期拒绝召开业主大会,在续聘现物业公司问题上不尊重业主意愿。现经小区业主微信接龙,接龙人数已达到750人左右,超过半数,大都同意更换业委会委员。要求街道组织小区召开业主大会更换委员,要求重新公开选聘新的物业公司”。

街道受理后,组织业委会负责人、申请人、物管公司负责人、社区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等就陈某等7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未果,于是,陈某等7人将某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撤销某小区业委会做出的续聘原某物业公司的决定。

 法院判决 

业委会续聘流程有瑕疵,撤销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关于继续聘用原某物业公司的决议是否符合撤销条件。

本案中,某小区业委会仅提交了六份《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某小区(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表决意见单存根》,无法证明其采用入户征求意见方式得出的结果,符合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和符合“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形式要件。法院认为,业委会作出的续聘决议通过程序存在严重瑕疵,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某小区业委会提交的《选聘续聘物业公司上门征集意见情况明细表》系其单方制作,无原始佐证依据,且陈某等7人陈述情况明细表上记载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愿不相符,故法院对某小区业委会提交的《选聘续聘物业公司上门征集意见情况明细表》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某小区业委会作出的关于继续聘用某物业公司的决议。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予以公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专家观点 

业委会作为小区业主自治管理机构,存在的意义是为了让业主们更好地行使监督权利、参与到小区的管理当中,从而维护业主们的合法利益。

业委会代表的是大多数业主的意志,如其做出的决定未得到大多数业主的认可,也并非业主们的真实意思,则应该认定该行为无效,对小区全体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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