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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整改期间发生火灾 物业需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5-07-14 15:59  |  来源: 综合  |  次数:

租客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起火。结果又正值小区消防改造期间,消防栓无水可用。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最终依法判决由承租人承担房东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此案中,为何物业不需要承担责任呢?

 基本案情 

小区消防改造管网无水,业主因火灾受损起诉租客和物业

某物业系重庆市南川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贺某是该小区的业主。2023年6月,贺某将该套房屋出租给了李某,租赁期限1年。2024年1月5日,该小区业委会将小区消防整改工程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并于两日后正式开工。某物业在小区内就小区消防整改进行了公示,并在小区内拉设了条幅,提醒业主小区消防改造管网无水,用火用电留人。

在消防整改期间,2024年3月24日,李某所承租的前述房屋内,因客厅沙发遗留火源发生火灾,租户李某未在场。当日18时22分,消防车到达案涉房屋所在楼栋。因小区消防管道无水,18时25分,消防人员从相邻小区接消防用水至该小区、并随即送至火灾现场,大火于18时48分被扑灭。火灾造成贺某房屋内的财产受损,双方协商赔偿未果。贺某认为李某租用其房屋使用不当,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房屋所在单元整栋的消防栓没有灭火水源,导致消防人员未能及时扑火,某物业对于火灾造成的扩大损失有赔偿责任,遂将李某和某物业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物业已尽义务不担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重庆市南川区消防救援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本次火灾系案涉房屋客厅沙发靠北侧遗留火源引发,李某作为案涉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对火灾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火灾发生时,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消防工程经小区业委会发包正在整改,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并不处于某物业的管理控制之下。且某物业在小区内设置了醒目的横幅,提醒业主小区消防改造管网无水用火用电留人。火灾发生在业主房屋内部,在房屋实际使用人未在场,无法进入火灾现场的情况下,某物业发现火灾后及时报警,并通知房屋所有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某物业对小区消防管道无水无过错,也尽到了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因此,某物业不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火灾事故认定书能够认定系李某的原因,而非贺某出租的房屋设施设备问题导致火灾发生,李某应对因火灾导致周围邻居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判决由租户李某赔偿房东贺某164650元。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专家观点 

本案中,小区开展消防改造,本身就是在履行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且消防改造期间,小区消防设施设备并不处于某物业的管理控制之下,且物业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知会、提示,并在火灾发生时及时反应,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防范义务,故物业不应该承担因此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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