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公司保洁员被业主堆放的杂物砸伤引发的追偿权纠纷案件。某物业公司补偿保洁员损失后,依法向违规放置杂物的业主熊某进行追偿。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法认定追偿数额由某物业公司承担30%、熊某承担70%。
基本案情
业主楼道乱放杂物致保洁员十级伤残
某日,重庆市万州区某小区某楼栋业主熊某将一块约2米长的木板立放在其居住楼层的消防门后。次日上午,该楼栋物业保洁程某在打扫楼栋清洁卫生期间,经过该消防门时,熊某立放在消防门后的木板倒下将程某砸伤。经鉴定机构评定,程某构成十级伤残。
随后,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判决,某物业公司应向程某补偿87399.52元。某物业公司履行后,依法提起诉讼向熊某进行追偿。
法院判决
被追偿业主承担70%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被告熊某违反消防法规将木板立放在楼栋消防门后的行为,既危及整栋楼的消防安全,客观上又造成程某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该楼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具有维护管理义务,被告熊某违法放置木板后,原告某物业公司未及时巡查、消除险情,其行为亦具有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某物业公司作为劳务接受一方,依照双方的劳务关系依法承担补偿责任后,依法向熊某进行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追偿数额由原告某物业公司承担30%,被告熊某承担70%。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损坏、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消防车操作场地;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将劝阻、制止情况存档保留;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因上述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观点
住宅小区人员密集,一旦发生火灾,消防通道是消防人员实施营救和被困人员疏散的生命通道。业主在消防通道违规堆放杂物,既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共有权利,又严重影响楼栋的整体消防安全,倘若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命通道的维护,需要每位居民树立安全隐患意识,积极履行消防维护义务,保持楼道畅通无阻,共建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