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牵狗外出遛弯,却遇同小区邻居遛狗不牵狗绳,导致自家狗受到惊吓反将自己咬伤。经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遛狗不牵绳的业主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邻居遛狗不拴狗绳,致业主被自家狗咬伤
王某和魏某均住在重庆市渝北区翠云街道某小区,王某饲养了一只泰迪狗,魏某饲养了一只萨摩耶狗。某日晚,王某牵着泰迪在小区遛弯,魏某也带着萨摩耶在小区散步,但没有给自己的狗拴上。
双方在相距5米之外的距离时,萨摩耶看到泰迪就迅速冲了过去,王某见状怕狗打架,便急忙将泰迪抱在身上。而此时,魏某的萨摩耶却扑向了王某,致泰迪受到惊吓将王某嘴唇咬伤。王某伤后接种狂犬疫苗,又到整形外科医院进行了去瘢痕治疗。
王某认为,是魏某的萨摩耶导致泰迪受惊从而咬伤自己,故要求魏某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8万余元。
魏某则辩称,王某受伤是因为其担心自己的泰迪受到影响而抱起,是王某动作过大,惊吓到了魏某的萨摩耶,萨摩耶扑向王某,泰迪受惊吓咬伤王某,双方都有责任,故只愿意赔偿部分损失。
双方争执不下、协商未果后,最终王某将魏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遛狗未拴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王某和被告魏某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理区域,按《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携犬出户时应为犬只束不超过1.5米长的犬链。而魏某外出遛犬时对其携带的萨摩耶未拴好牵引绳,导致其见到王某所携的泰迪时立即冲过去,并扑向王某,即使在王某已抱起所饲养的泰迪的情况下,仍致泰迪狗受惊吓而将原告咬伤。
在此过程之中,王某已对自己饲养的动物按规定尽到了足够的管理责任,拴好牵引绳,并及时防止犬只发生咬斗,其并无任何过错。故被告魏某应当对原告王某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原告王某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298元,由被告魏某予以全额赔偿。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第四十三条规定,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观点
小区是人员密集的场合之一,尤其是老人儿童活动的重要场所。近来,狗咬人事件频繁发生,小区更是高发区域。
为了维护和谐安全的社区环境,一方面,建议物业加强巡逻与监管力度,并制定明确的宠物管理制度,广泛宣传,加强业主们的文明养宠意识;另一方面,业主们务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养犬,不仅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