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车辆停放在小区车位,却被流浪狗撕咬损毁。在无法确定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情况下,业主认为,某物业因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那么,业主的请求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呢?来看看这个来源于法制日报的案例。
基本案情
流浪狗咬坏车辆,业主追诉物业责任
某日,孔某下班回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停车库自购的停车位上。第二天,孔某用车时发现,车辆前部外壳被严重损毁,像是被什么东西撕破,遂报警。经辖区派出所调取当时的监控视频发现,孔某车辆损毁是由两条狗撕咬所致,但始终无法找到两条狗的饲养人。事发后,孔某为维修车辆支出费用5368元。孔某认为,小区某物业向业主收取停车费,但没有尽到相应管理职责,致使其车辆损毁,应当赔偿全部损失。双方协商未果,孔某遂将某物业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无法确定流浪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时,因原告与某物业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某物业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用,却未尽到相应管理义务,致使流浪狗进入车库内并造成原告车辆损毁,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相关条款并参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某物业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审理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某物业赔偿原告孔某车辆相关损失3500元,用于抵扣原告孔某应向被告某物业缴纳的物业费。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家观点
依照法律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肇事的流浪狗无法确定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也就无法确定侵权责任人,故法官只能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参照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追究物业未尽到管理责任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方面,提醒业主们饲养动物一定要符合规定,妥善管理,不得放任自流,更不得随意遗弃。另一方面,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方,应当维护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其中就包括对业主饲养动物及流浪动物的管控和安全防范。
另外,有关部门也要认识到对动物严格管理的必要性、紧迫性,加紧出台相应管理规定,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动物饲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