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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二手房,前业主欠缴的物业费能向现业主追缴吗?
发布时间:2025-07-22 15:59  |  来源: 综合  |  次数:

因前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现业主在装修新购置的二手房时,被物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阻挠装修,以此来追缴物业费。那么,物业的这一做法合理吗?

 基本案情 

前业主欠缴物业费,现业主被物业追缴

张某从李某处购得一套房屋,收房时房屋可以正常使用水电。后张某想对房屋进行装修,遂向某物业提交了相关申请资料进行装修报备。然而,某物业却以张某未办理收房手续、该套房屋存在欠缴物业费的情况为由拒绝为张某办理手续,并表示如要进场装修,需等张某缴清欠费并与某物业重新签订物业合同。随即,某物业停掉了张某房屋的水电。

随后,张某收到了某物业发出的欠费清单,显示该房屋累计拖欠费用数万元,而这部分费用实际上为前业主李某拖欠。为推进房屋装修,张某多次交涉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物业恢复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法院判决 

现业主对欠费无缴费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张某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某物业作为案涉房屋整栋楼的服务提供方,在服务期间不应当有目的、有前置条件地选择其服务对象,更不可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拒绝为张某办理装修报备手续,要求张某缴纳前业主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并将缴费与否作为办理供水、供电、燃气等的前置性条件。对于欠缴的物业费,某物业可以另行主张。

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向业主房屋供水供电,配合办理装修报备手续。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专家观点 

根据法律法规,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同时,本案中,物业费的欠缴对象为该房屋的前业主,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应由现业主承担缴费义务。某物业可通过催交、仲裁或诉讼等正当途径向前业主追缴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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