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火灾发生时,若周围有可燃物助推,便极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重庆市江津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火灾引发的纠纷案件,受到火势波及的业主因自家搭设可燃雨棚,存在火灾隐患,故法院酌情判决肇事业主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业主家中失火殃及邻居,被索赔8万
某日,重庆市江津区某小区居民戴某家发生火灾,火势虽被及时扑灭,但仍有多户业主遭受财产损失。其中,起火的戴某家和其楼下的邻居郑某家受损最为严重,郑某家不少家具家电、生活用品都被烧毁。
经重庆市江津区消防救援支队调查,起火部位位于戴某家窗台防盗网底部,而楼下的郑某家搭建有可燃雨棚,这也是导致他家受损最严重的直接原因。事故后,郑某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戴某赔偿其因火灾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院判决
受害人搭建可燃雨棚存隐患自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对自身房屋具有预防火灾发生、防止火灾扩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
此次火灾起火部位位于戴某家房屋的突出外墙防盗网,虽然无法排除外来火种引燃周边可燃物导致火灾的可能性,但是相关部门并未认定此次火灾系因外来火种引发,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戴某家作为起火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未尽到预防火灾发生、防止火灾扩大、保证房屋使用安全的义务,导致楼下邻居郑某家房屋因火灾受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是,郑某家搭建可燃雨棚,亦存在火灾隐患,对火灾蔓延至其房屋具有一定的原因力,因此应适当减轻戴某家的责任。
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并经损失评估鉴定与核算,法院酌情确定由戴某就郑某遭受的8万余元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专家观点
根据规定,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责任。
因此,在侵权纠纷案件中,不仅应当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还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综合过错及原因力的情况确定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排除自身不安全因素,消灭风险源,这样才能切实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