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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曾被消防处罚,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
发布时间:2025-09-12 19:07  |  来源: 综合  |  次数:

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存在诸多瑕疵、消防管理出现重大问题为由而拒交物业费,法院会支持其诉求吗?

 基本案情 

业主以物业服务瑕疵和消防问题拒交物业费

李某系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业主,某物业系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李某自入住小区以来,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一直拒交物业费。经物业多次上门协商未果后,物业公司将其诉至法院,追缴物业费。

李某辩称,某物业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车库漏水、露天停车场乱停乱放问题不管理、风机房乱接线路、在机房人防空间乱推杂物住人、配电间乱接电线、堆放酒精易燃物、设施设备老化维护保养记录伪造、占用消防通道、消防控制室无资格人员、消防报警器故障未维修、消防报警数据未处理、物业巡检记录与实际不符、电梯检验标志过期不维保、物业用房被侵占不作为、物业不公示公区收益、没有节日气氛营造服务等。并且,某物业还因消防管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重庆市江北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此,在该小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应当酌情调减物业费。

 法院判决 

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业主应按约补缴

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物业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故判决李某按约补交欠缴的物业费。

李某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经高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根据李某二审提交的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68号及第00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系复印件,原二审法院认为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另李某二审提交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市场监督局责令物业整改的手机视频一段、露天车位照片及手机视频一段等,皆不直接指向某物业服务有严重问题,原二审法院对其主张的该事实不予采信,本院予以认可。故李某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裁定驳回李某的申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专家观点 

物业与业主的关系,从法律视角看,本质是合同关系。但事实上,物业服务的质量,既影响业主的居住幸福感,也决定着物业企业的生存根基。

两者更应归属于利益共同体,业主需理解物业服务的公共属性,避免因个人体验否定整体服务;物业需牢记业主身边无小事,将业主的诉求视为改进服务的方向。唯有双方和谐共处、同心同德,才更有可能共同孕育出和谐、美好的幸福生活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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