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因车技不娴熟停车困难,于是找保安帮忙指挥停车。却在倒车过程中不慎剐蹭到旁边的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伤。最终,这笔维修费应由谁来“买单”?
基本案情
业主倒车发生剐蹭,怪保安指挥不当诉物业赔偿
某日,王某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由于车技还不娴熟,停车时交代小区保安李某帮忙指挥。不料倒车时,王某的车与旁边车位上的车辆剐蹭,两部车都有不同程度的损伤。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王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王某认为,因为保安李某指挥不当,才造成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剐蹭,遂以保安李某所在的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承担本次事故造成的5000余元损失。
法院判决
保安“好意施惠”无过错,车主全责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责任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即便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此行为也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在被告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
在没有证据证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专家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确实有安全保障义务,但仅限于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
保安指挥停车属于额外服务,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更符合“好意施惠”行为,是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关于过错责任也明确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某无法举证保安有过错,所以不成立。同时, 王某作为驾驶员,必须独立承担安全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事故全责适当。